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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日报讯(记者/吴晓霞)近日,一则“216条税费优惠!国家税务总局重磅:个人卖房减免增值税”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文内附有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相关截图。记者从市税务部门了解到,买卖房屋税费并未发布新政,而是此前已有的政策,该指引仅是对以往税费优惠政策的梳理。
记者看到网上传播的信息称,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总计216条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上,多项政策利好买卖房产或出租,共计19条,并将“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等市民关心的7条内容划了重点。
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文章撰写者对政策的误读,此次《税费优惠指引》只是对已经颁布实施政策的梳理、汇总、指引,以方便纳税人进行查看。《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提到的政策实施,是有具体规定要求的,并非直接减免。如“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其实,对于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的条件并未调整。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如“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一项,仍要求所转让的住房应是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
又如,“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已于2022年发布。按照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在现有政策指引体系上,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的宣传辅导,配套推出相应的操作指引,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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